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4-12-27 620
核心提示:  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农民权益,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新农合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市、县(区)、乡(镇)、村四级。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确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技术适宜、便于管理,有利于参合农民方便就医。

  (二)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促进医院公平竞争,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并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

  (二)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积极配合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补偿费用即时结报(直补)制度,并能向参合农民垫付可报销部分的住院医药费用;

  (五)为满足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符合市新农合规范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统(HIS);

  (六)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近一年内无突出问题;

  (七)有相应的医疗用房和诊疗设备。每床房屋面积、科室设置、诊疗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取得执业资格并合法注册的医疗技术人员的数量和结构等都必须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相应类型医疗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自愿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卫监、药监、工商、物价、计生等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文书;

  (五)在编在岗人员名单及注册登记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一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5万元以上,二级医院50万以上,三级医院500万以上),购置清单所列的大型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七)上年度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八)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的责任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审批程序

  (一)市级新农合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工作,跨地区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审定按照此规定执行。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辖区内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跨地区直补乡级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以及民营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初审认定工作。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直接向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民营医疗机构先向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新农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医疗专家、各县(区)经办机构人员进行评审,对合格者由市新农合领导小组下文确定。

  (三)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医疗专家进行评审,合格后下文确定,并及时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县(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拟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须在所辖范围内公示1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无举报,公示结束后方可下文确定并予公告。

  (五)对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统一标牌,名称为“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性质、发牌日期和机关。

  (六)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评审通过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下文,农民看病就医在全市实行 “一卡通”。

  (七)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基本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公告。

  (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和动态管理,协议由行文确定机构和医疗机构签订,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公布新农合补偿政策、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等,同时还要公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大型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健全内部新农合领导组织及相关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展新农合相关工作。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六盘水市新农合用药目录,目录要包括国家级基本药物及省级批准的基本药物及市级批准的本地常用药物。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挂钩。

  (五)定期开展院内新农合管理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新农合各项政策,并积极向就医农民宣传。

  (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开展定期评估,严禁将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每人次住院补偿均须一份完整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单、知情同意书、医嘱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

  (十)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须设立主要服务新农合患者的相对独立的入院窗口,并贴有明显标识,便于参合患者识别和办理入院手续。新农合入院窗口工作人员有义务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醒参合患者出示或带齐相关证件。

  (二)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禁止挂床住院,严格控制住院率的上涨。全市参合农民年住院率应控制在8%左右,县级经办机构要结合基金支付总量控制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住院人次和住院率管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病人一次住院分解成二次甚至二次以上,不得将新农合住院病人安排到门诊做大型检查;不得将新农合住院病人安排到门诊药房取药或院外购药,如新农合病人在本院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检查费、门诊药费乃至院外药费均由医院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的原则,负责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建立新农合医药及物价专家库,负责组织抽调专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与裁决。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套取基金在10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一)挂床住院套取新农合基金,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使用特殊药品及耗材未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批的;

  (三)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五)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套取新农合基金在1000至5000元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半年;5000至10000元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10000至20000元的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两年;20000以上的元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所套取的新农合基金必须全额返还新农合基金专户,并按协议违约规定在医疗机构的报销金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作为新农合专项督查工作经费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前各地制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 条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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